通知公告

长江职业学院2018级新生大学生医保须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6 10:30:25 点击数:

长江职业学院2018级新生大学生医保须知

 

亲爱的同学们:

热烈欢迎你们进入长江职业学院学习深造。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心健康,解除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办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8119号、《关于确定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人社函【201824号文件等文件的精神,新生入校后需要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保险为武汉市政府针对在校大学生的专门医疗保险,保障高,理赔手续简便, 2018-2019学年学生缴费标准为220,按年缴纳。

湖北省居民医保自2017年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只能唯一地参保,已在湖北省各地区参加了当地普通居民医保的学生,入学后将不能同时参加武汉市大学生医保,不能享受武汉市大学生医保的医疗待遇。现已在湖北省各地区参加了普通居民医保的学生,如有意愿在学院参加大学生医保,需于201891日前,在当地社保机构办理普通居民医保退保手续,才能在入学后办理武汉市大学生医保。不愿在校参保或政策性原因不能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学校将在开学后9-11月统一办理有关代收费的退费手续,退费时凭交费收据办理,届时将由辅导员告知班级同学,同学们也可向辅导员咨询。若不愿在学校参保的,可以继续保留当地的普通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等见附件《长江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办法》。湖北省外学生的大学生医保办理,暂不受以上有关政策的影响。

同时,学校鼓励学生在家庭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附件:

《长江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办法》

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86




附件



长江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门诊医疗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意见》(鄂政发【2009】21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人社医险【2009】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完成参保缴费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新生参保为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8 31日)。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长江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学校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负责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等。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医务室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参保学生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信息统计、宣传动员、医保住院报销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参保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缴纳、审核、报销等工作;学校医务室负责落实参保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登记、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具体工作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普通门诊就诊要求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采取定点就诊。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或者疾病需要到普通门诊就医的,按医保政策规定,须到校医务室就医。

第七条 参保学生在校医务室未办理任何转诊手续、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在药店自行购药、寒暑假异地普通门诊就医等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由学生本人自理,原则不纳入学校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畴。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参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标准进行。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患病学生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以及自费项目时,必须经学生本人同意,严禁滥开药、滥检查、开大处方。

第九条 参保缴费学生需凭身份证、学生证、门诊专用病历(自行购买)到指定学校医务室就诊。病历作为学生就诊记账和报销的主要凭据,无专用病历就诊一律不予报销,按全额自费处理。

第十条 为有效节约资源,医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不允许由学生点名开药,更不允许开大处方药、人情药;同时,还要防止学生一人看病、多人吃药诈病等现象发生,对学生就诊较频繁和次数较多者,要及时予以跟踪和分析,凡属恶意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资格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学院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

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病(如打架、斗殴等);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的;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武汉市文件要求的缴费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医疗基金(国家政策调整时,适时提高标准),建立门诊基本账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 40//年的标准(国家政策调整时,适时提高标准)拨给我校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医务室就诊,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资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学生年度支付限额不高于500元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如有经费不足,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 参保学生门诊就医诊疗费用由学校医务室审核报销。如有特殊病情必须在校外就诊的学生,先由学校医务室认定,再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给予门诊报销。

第十六条 已参保的学生到学院医务室就诊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并携带学生门诊专用病历。如发现冒名使用者,取消本年度报销资格。

第十七条 就医流程:参保学生持门诊病历及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校医务室进行身份核定、登记、就诊、划价、记账(报销)、收费、治疗。无门诊医保病历及有效证件或未参加当年医疗保险资格的,校医务室按全费收取。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校医务室可予及时转诊:
1.如病程在1周以上的急、慢性疾病患者,医疗经费金额较大(在500元以上)一时难以控制的;
2.学生病情一时无法确定,需要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和治疗的;
3.涉及到医疗安全和医疗隐患的;
4.可疑发生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
5.自身条件受限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第五章 费用管理和结算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医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专人负责管理,超额不补,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价格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对诊疗项目中未列入的常用药品和项目,由学校医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备案后可增加范围,并对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医务室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电子台账,详细记录门诊统筹资金使用情况,便于医疗保险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并在每年的1231日前将本校上一保险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电子台帐提交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用报销与结算:享受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就诊时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校医务室先行垫付,校医务室将当月医保学生就诊全部医疗费用进行汇总登记成册,(含患者享受待遇后个人应支付的部分和学校应支付费用部分)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尔后由财务处与校医务室结算。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医务室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要注重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学生提供优质、廉价的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医务室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学生对医疗保险问题的投诉和所反映情况问题的调查,经查实确有问题,报学校医保领导小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和门诊重症医疗保障待遇报销及管理,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